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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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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1996〕3號
1996年1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199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推動出版事業健康繁榮發展,維護正常出版秩序,保護知識產權,深入開展「掃黃」、「打非」鬥爭,現就嚴格執法,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規定,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和發行活動。

二、不准出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泄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違背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和教唆犯罪等內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內容出現上述問題的,要對出版單位作出行政處理,直至停業整頓,查處出版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要撤銷出版單位登記。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構成犯罪的,出版物內容出現上述問題觸犯刑律的,均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嚴禁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對出賣書號、刊號、版號的出版單位,要停業整頓,查處單位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情節嚴重的,要撤銷出版單位登記。對買賣或偽造書號、刊號、版號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厲查處。

四、未持有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印刷書報刊。出版單位違反規定委印出版物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印刷企業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要吊銷印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五、書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要分別到出版單位和承印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未經批准委印和承印的,要按照規定予以查處;管理部門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嚴格執行音像和電子出版物複製許可證及委託書制度。未持有複製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複製業務。音像和電子出版單位違反規定委託製作音像和電子出版物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複製企業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要吊銷複製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七、國內生產的激光數碼儲存片(激光唱盤、激光數碼唱視盤、只讀光盤等)必須標有來源識別碼(SID碼)。除國家批准進口的製成品外,凡在市場上銷售的沒有來源識別碼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一律作為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繳,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出版、複製、銷售者的責任。

八、實行出版物批發進場制度。除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和出版社直接進行的批發業務外,其它出版物批發單位必須在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批發場所開展業務。未建立批發市場的地方要儘快建立批發市場。堅決取締場外非法批發活動。凡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出版物,必須於售前經出版物市場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批發銷售的,一律予以收繳並撤銷批發銷售商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發現非法出版物和有禁載內容、不適宜批發銷售的出版物,要立即扣查並按規定程序處理。

九、加強著作權保護,打擊侵權活動。對盜版和其它侵犯著作權的違法活動,一經發現,有關管理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並依法查處,切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十、維護出版社、期刊社的合法權益。對假冒出版社、期刊社名義出版書刊、音像製品,偽造出版單位公章、委託書、發排單等證件的行為,必須堅決打擊;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版社、期刊社可依法要求侵害者賠償損失。

各級政府對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貫徹落實本通知的要求,加強管理,取得成效。要廣泛動員群眾參加「掃黃」、「打非」鬥爭,鼓勵群眾積極檢舉揭發「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及其它非法出版活動,對舉報者予以保護,對有功者予以獎勵。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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