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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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3〕33號
1993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的函

國辦函〔1993〕33號

國內貿易部、建設部:

為了加強城市商業網點的建設與管理,解決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問題,原則上仍按《國務院批轉全國商業廳局長座談會匯報提綱的通知》(國發〔1981〕1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應有7%左右的面積作為商業用房,或者有相應的投資、材料修建商業網點。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情況以及發展第三產業的需要確定。

二、產權屬國家所有的城市商業網點用房,應實行統一管理。具體工作由城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三、產權屬國家所有的城市商業網點用房,不得無償劃撥給使用單位。

四、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的規劃和拆遷工作,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8號)的規定執行。

五、原商業部和建設部的有關文件與本函精神不一致的,應予修改。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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