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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收回已撤銷的非常設機構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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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收回已撤銷的非常設機構印章的通知
國辦函〔1988〕82號
1988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收回已撤銷的

非常設機構印章的通知

國辦函〔1988〕82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辦公廳(室):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撤銷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等三十八個非常設機構,現對收回印章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原由國務院辦公廳刻制印章的二十一個非常設機構(附表一),請代管單位把印章收回,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送交國務院辦公廳。

二、對未由國務院辦公廳刻制印章的十七個非常設機構(附表二),請代管單位核查一下他們是否刻制過印章,如有印章請代為收回,十一月底前送交國務院辦公廳。

特此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



一、由國務院頒發

印章已撤銷的二十一個非常設機構

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

全國職工教育委員會

全國企業整頓領導小組

全國海上安全指揮部

國務院電子振興領導小組

國務院海洋資源研究開發保護領導小組

國務院「三西」地區農業建設領導小組

國務院上海經濟區規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

國家航空安全領導小組

全國工業普查領導小組

國家超導攻關領導小組

國民經濟統一核算標準領導小組

國務院西藏經濟工作諮詢小組

國務院能源基地規劃辦公室

國務院接待安置印支難民領導小組

國務院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領導小組

國務院打擊走私領導小組

國務院三峽工程籌備領導小組

長江口及太湖流域綜合治理領導小組

國務院東北經濟區規劃辦公室

二、未由國務院頒發

印章已撤銷的十七個非常設機構

全國鳥類環志辦公室

國務院物資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農副產品出口生產體系領導小組

國務院「三北」防護林建設領導小組

國家機關和工業領導體制改革小組

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國務院企業工資改革研究小組

國務院外貿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國務院利用外資加快發展鋼鐵和鋁工業領導小組

國務院抗旱領導小組

國務院發展南亞熱帶作物指導小組

國務院制止向企業亂攤派辦公室

全國技術市場協調指導小組

國務院農村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研究小組

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

國家經濟信息管理領導小組

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研討小組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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