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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明確新華社香港分社地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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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明確新華社香港分社地位的函
國辦函〔1998〕20號
1998年3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明確

新華社香港分社地位的函

 
國辦函〔1998〕20 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新華社香港分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請據此並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為其提供適當便利。

特此函告。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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