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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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9〕53號
1999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設立

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9〕5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的請示》(粵府函〔1998〕36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深圳鹽田港保稅區屬於海關監管區域,為減少機構設置,該保稅區暫不設立海關,其海關業務由深圳大鵬海關承擔。

二、為深圳大鵬海關核增人員編制50名,由海關總署在機動編制數內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從黨政機關現有人員及海關院校畢業生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深圳大鵬海關增加人員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省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四、其他有關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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