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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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9〕53号
1999年8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

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9〕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的请示》(粤府函〔1998〕36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深圳盐田港保税区属于海关监管区域,为减少机构设置,该保税区暂不设立海关,其海关业务由深圳大鹏海关承担。

二、为深圳大鹏海关核增人员编制50名,由海关总署在机动编制数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院校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深圳大鹏海关增加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四、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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