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治淮治太第四次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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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治淮治太第四次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
國辦函〔1998〕5號
1998年1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

治淮治太第四次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

國辦函〔1998〕5號

上海、浙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治淮治太第四次工作會議精神,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後工作目標和任務

(一)治理淮河工程。2000年基本完成在建的重點骨幹工程,2005年基本完成國務院確定的18項治淮工程。使淮河中下游幹流防洪標準提高到百年一遇, 東調南下工程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

1.在淮河幹流上中遊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中,正陽關以上城西湖、蒙窪尾部退堤等擴大行洪通道工程,分別於1998年和1999年汛前完成。蚌埠以上河道2000年達到設計泄洪能力。2000年以後實施蚌埠以下的河道整治,有關省(市)要抓緊做好前期工作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2.懷洪新河工程:安徽、江蘇各段都要儘快打通卡口工程,發揮行洪效益,全部工程在1999年完成。

3.沂沭泗洪水東調南下一期工程在1999年基本完成。

4.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臨淮崗洪水控制工程、沂沭泗洪水東調南下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應抓緊進行,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爭取1999年前後開工建設。

5.加快行蓄洪區安全建設和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做好河南省燕山水庫等工程的前期工作。

(二)治理太湖工程。2000年左右基本完成治太10項重點骨幹工程及黃浦江上游幹流防洪工程建設,使太湖流域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其中:望虞河、太浦河工程在1998年基本建成;杭嘉湖南排工程在1999年基本建成;環湖大堤工程在2000年基本完成;攔路港、紅旗塘、杭嘉湖北排和黃浦江上游幹流防洪工程要統籌考慮,全部工程爭取在2000年基本完成;武澄錫引排、湖西引排和東西苕溪工程在2002年基本完成。

(三)加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國務院要求的治理目標,開展淮河、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

二、明確管理職責,加強工程管理

太浦閘、望亭立交樞紐由水利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望虞河常熟樞紐由水利部與江蘇省共同負責管理,以水利部為主。

本着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望虞河常熟樞紐的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由江蘇省承擔;望亭立交樞紐和太浦閘的運行、維護、管理經費由浙江省、上海市共同承擔。以上經費均列入財政預算。

中央負責的治淮工程管理方案,由水利部、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協商後,報國務院審批。 地方管理的已建工程,各省(市)有關部門要抓緊落實工程管理單位和管理經費,制定管理制度,保證工程的正常運行和全面發揮效益。

治淮治太各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進行土地確權劃界工作,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這一工作。

三、落實建設資金,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中央水利建設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六省(市)要進一步拓寬治淮治太資金渠道,切實落實治淮、治太工程資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精神,落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並首先保證治淮治太工程的地方資金要求。

對已開工的主要骨幹工程,調整概算後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原則上按原比例分擔;由中央補助的地區性工程項目,中央按原概算中承諾的投資數補助,超概算投資由地方承擔。對今後新開工項目,屬跨省(市)的全局性工程,視工程具體情況由國家計委、水利部商有關省(市)逐項確定;屬地方管理的項目,原則上由各省(市)負責投資建設。

關於以工代賑投資計劃與實際使用的差額問題,由國家計委、水利部與有關省(市)協商解決。

治太工程利用世行貸款項目償付貸款本息等所需資金,從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部分中解決。用基金償還世行貸款有缺口時,從國家計委安排給水利部的預算內基建投資中解決,還款資金納入年度計劃。利用世行貸款因匯率變化而增值的人民幣,仍用於太湖防洪項目的建設。

四、加強領導,團結治水

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六省(市)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進一步加強對治淮治太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實施計劃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對治淮治太工程實施和資金落實情況的檢查,重大情況要向國務院報告。各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工程指揮部)要規範基本建設程序,在建工程要抓緊認真核定工程概算,需要調整概算的要按程序審查批准。未開工項目,要儘快編制設計文件和工程概算,按基本建設程序報經批准後才能開工建設。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內容、標準、規模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實行招投標制度,並及時組織完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要十分重視和抓緊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做到考慮全面、論證充分、工作紮實。

各省(市)都要本着講大局、講團結、講風格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搞好省際間有水事矛盾工程的建設,不能設置障礙,影響工程進展。太湖紅旗塘、攔路港、杭嘉湖北排等三項邊界工程要按照水利部協調審定的方案實施。水利部要會同安徽、河南兩省深入研究興建臨淮崗工程淹沒影響區安全建設及淹沒影響處理問題。要抓緊實施大洪河治理工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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