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黑河等14個邊境經濟合作區財政政策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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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黑河等14個邊境經濟合作區財政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號 1997年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黑河等14個邊境經濟
合作區財政政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號
財政部、國務院特區辦公室:
財政部《關於1995年以後14個邊境經濟合作區財政優惠政策的函》(財地字〔1996〕26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內,對黑河、綏芬河、琿春、丹東、滿洲里、二連浩特、伊寧、塔城、博樂、畹町、瑞麗、河口、憑祥、東興等14個邊境經濟合作區,1995年兩稅應上繳中央財政部分減去1993年兩稅應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實行定額返還的政策。具體辦法由你們商有關方面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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