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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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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号
1997年1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

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号

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1995年以后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优惠政策的函》(财地字〔1996〕2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内,对黑河、绥芬河、珲春、丹东、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塔城、博乐、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995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减去1993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实行定额返还的政策。具体办法由你们商有关方面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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