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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黑龍江省向外商租賃、出售企業產權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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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黑龍江省向外商租賃、出售企業產權的復函
國辦函〔1992〕108號
1992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黑龍江省

向外商租賃、出售企業產權的復函

國辦函〔1992〕108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我省「拍賣」「租賃」招商企業的報告》(黑政發〔1992〕165號,以下簡稱報告)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函復如下:

  一、對報告中反映瀕臨破產、資不抵債的企業,重點應在千方百計幫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方面下功夫。如果通過招標方式出售產權,也應允許境內買主參與競爭。

  二、你省在香港舉辦對外經濟技術洽談會,應以合資合作經營、租賃招商方式為主,洽談引進外資。也可從報告所列八十八戶企業中,選擇幾戶小型企業與外商進行出售產權的意向性談判。具體企業請你省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商定。對出售企業產權的宣傳要適度。

  三、對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91號)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和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

四、出售企業產權前,應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國有企業中止經營權後才能出售、轉讓;集體企業的產權出售、轉讓應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決定。出售企業產權的收入,首先要用於償還企業債務、職工安置以及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然後專項用於企業的技術改造。 

向外商租賃、出售企業產權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要加強領導,認真研究,把工作做細,及時總結經驗。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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