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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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2〕91號 1992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綜合開發研究院
(中國·深圳)」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2〕91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現將「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綜合開發研究院」成立以來,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今後應繼續堅持民間、自主的性質,立足深圳、面向全國、走向世界,以改革的精神,把研究院辦成一個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機構,發揮積極的決策諮詢作用。
二、為了使「綜合開發研究院」更好地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國務院研究室在業務上要同研究院加強聯繫。政府可以出題目委託「綜合開發研究院」研究,並在課題經費上予以支持。
三、「綜合開發研究院」可充分利用民間渠道,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等諮詢服務工作,努力吸引國外留學人員回國從事研究。對此,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四、「綜合開發研究院」總部設在深圳市,黨政關係按屬地原則辦理。有關院部基地建設,外事活動,工作人員戶口、住房、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等事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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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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