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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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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2〕91号
1992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综合开发研究院

(中国·深圳)”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92〕9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开发研究院”成立以来,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应继续坚持民间、自主的性质,立足深圳、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以改革的精神,把研究院办成一个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机构,发挥积极的决策咨询作用。

  二、为了使“综合开发研究院”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国务院研究室在业务上要同研究院加强联系。政府可以出题目委托“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并在课题经费上予以支持。

  三、“综合开发研究院”可充分利用民间渠道,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咨询服务工作,努力吸引国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研究。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综合开发研究院”总部设在深圳市,党政关系按属地原则办理。有关院部基地建设,外事活动,工作人员户口、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事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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