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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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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1995〕25號
1995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家醫藥管理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

有關問題請示的復函

 
國辦函〔1995〕25號

 

國家醫藥管理局:

   你局《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同國務院法制局研究,並報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答覆如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論其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係如何,都要納入藥品行業管理的範圍。」這裡,「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是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中規定由不同行政部門歸口管理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具體包括:

   一、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國務院1989年1月13日發布的《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規定,能源部(現為中國核工業總公司)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血液製品生產管理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90〕31號)規定,血液製品由衛生部歸口管理。

   關於生化藥品管理問題按照內貿部「三定方案」(國辦發〔1994〕33號)的規定及中編委辦公室的復函,內貿部負責與重要副食品有關的生化製藥(即動物生化製藥)的管理;同時,內貿部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國家醫藥行政主管部門對生化藥品的歸口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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