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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做好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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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做好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4〕62號
1984年8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轉 發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

做好

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做好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


關 於 做 好 外 資 企 業

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沿海部分城市座談會精神,今後我國對外經濟合作將會有更大發展,各種類型的外資企業會隨之大量增多,需要加強登記管理工作。一些經濟特區、部分沿海城市要求我局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核准外資企業註冊登記,一些省、直轄市也有類似要求。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將我們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改革外資企業登記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營企業批准後,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隨着引進外資的發展,一九八一年以來,我局曾先後委託廣東、福建兩省和廣州、深圳兩市直接辦理、核准外資企業登記,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實踐證明,只要領導重視,措施有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能夠擔負這項工作的。為了適應當前利用外資的需要,擬將委託範圍擴大到所有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城市和海南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受委託登記機關)。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外資企業登記目前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今後是否委託,擬由我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為了便於受委託登記機關了解引進外資情況,儘快熟悉這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建議各有關市、行政區在審查外資項目時,邀請受委託登記機關參與審查。

二、按照委託登記範圍,積極創造條件做好外資企業登記工作。廣東、福建兩省和所有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獨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均由受委託登記機關直接辦理登記、核准並代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外國企業在中國承包工程登記證》、《外國企業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委託登記工作要根據條件,成熟一個,委託一個,爭取在今年內基本完成。各受委託登記機關必須建立外資企業登記管理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幹部。配備的幹部要符合外事工作條件,有一定的政策、文化水平和專業、外語知識。我局將對所有從事這項工作的幹部,進行業務培訓,以提高幹部政策、業務水平。

三、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受委託登記機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規,對設在本地的外資企業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對外資企業底數一定要清,信息反映要快。新登記的外資企業基本情況,須在五天內報告我局。外資企業登記的統計報表、檔案正本,一律報送我局統一保管。受委託登記機關在業務上直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工作中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其監督和檢查。對外商處罰涉及到國家間的關係,各受委託登記機關要慎重從事。處罰外商必須核實違法事實,並與有關部門商量一致,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對港澳、華僑商的處罰,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告我局。要把管理與服務、扶持、疏導結合起來,查處其違法經營,保護其合法經營。

四、要儘快健全、完善涉外經濟法規。目前,我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國獨資企業法正在研究制定。在新的法規沒有公布以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規執行。

五、逐步改善工作條件,儘快實現登記管理現代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條件較差,裝備落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不適應對外開放的要求。請有關市、行政區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受委託登記機關在辦公接待用房、通訊等方面的實際困難。要逐步配備交通工具以及電腦、複印機等,所需費用原則上從企業登記費中開支。外資企業登記管理是涉外工作的一部分,是一項新的工作,希望各有關市、行政區人民政府加強領導,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經濟特區、十四個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七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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