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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舉辦各種國際活動所需場館建設投資問題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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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於舉辦各種國際活動所需場館建設投資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3〕36號
1993年6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

關於舉辦各種國際活動所需場館建設

投資問題請示的通知


國辦發〔199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關於舉辦各種國際活動所需場館建設投資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關於舉辦各種國際活動

所需場館建設投資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近幾年,在改革開放方針的指引下,我國經濟發展很快,各地陸續興建了一些賓館、公寓、國際會議中心和運動場館等,大大改善了在我國舉辦各種國際活動(包括展覽會、國際會議、運動會等)的條件。近來,又有些地區和部門要求國家安排或補助專項投資,建設國際活動(如國際會議、運動會、博覽會等)場館。我們研究認為,目前國家財力緊張,必須把有限的資金集中用於國家重點建設,沒有力量支持地方和部門興建舉辦各種國際活動所需的場館。因此,各地區和各部門舉辦各種國際活動,包括全國性的各種運動會,都應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量力而行,在有條件的地方舉辦。如舉辦時還需要新建一些填平補齊的項目,所需投資均由地方、部門自行解決,國家不再安排或補助專項建設資金。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國家計委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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