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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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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改革
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9〕10號
1989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

關於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

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關於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國家科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關於深化改革科研單位事業費撥款和收益分配製度的意見》,衛生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關於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隨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科學技術的重要作用愈來愈突出。教育、科研、衛生事業單位,是我國科技力量較集中的地方,有數百萬專業技術人員,有大量的設備、儀器、圖書資料,還有源源不斷的科技信息。但是,目前有相當多的單位,這些有利條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尚未充分發揮,潛力是很大的。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從政策、制度上採取措施,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正確引導和鼓勵他們以多種形式增加社會服務,為社會主義建設多作貢獻。特別要鼓勵科技人員到工農業生產第一線,直接為經濟建設服務。

   另一方面,教育、科研、衛生事業單位通過挖掘內部潛力,增加社會服務,還可以適當改善專業技術人員的生活待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為改善專業技術人員的生活待遇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並取得一定成績。今後國家仍將隨着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增加,有計劃、有步驟地繼續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這是主要方面。同時,他們為社會增加服務,取得合法收入,除一部分用於事業發展外,另一部分可以用於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這樣就使問題解決得快一點、好一點。

   教育、科研、衛生事業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影響面很廣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貫徹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方針,加強領導,認真管理,及時研究和正確處理各種問題和矛盾。各教育、科研、衛生事業單位,必須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規定,講究職業道德;必須統籌兼顧,首先保證完成國家任務,保證教學、科研、衛生工作的質量,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不能影響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專業技術人員必要的業餘進修,以及他們的身體健康;一定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社會服務。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認真組織實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應當按個人完成國家任務的情況和社會服務中的貢獻大小,儘量做到合理分配;要注意不斷總結經驗,切實保證這項工作健康、順利地進行。

   本通知轉發的三個《意見》,僅適用於《意見》限定的範圍。其他單位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五日


 

關於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務院:

   為了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智力密集、多學科綜合及信息靈通的優勢,結合教學和科研,直接為社會提供較高層次、較高效益的服務,現對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要以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推動教育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為宗旨,在切實保證促進教育質量和科研水平不斷提高的前提下進行;要根據學校和學科特點以及自身的優勢和潛力,適應社會的需要,統籌兼顧,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要注重社會效益,有利於促進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可以承包科技項目,參與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開展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可以接受委託培養學生,在不影響正常的辦學條件下,可以舉辦非學歷的短期人才培訓活動;可以開放學校實驗室,利用學校設備和技術條件對外服務;可以充分發揮校辦工廠、印刷廠和出版社等內部單位的潛力,在保證教學科研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可以和企業、科研機構聯合辦廠,共同開發新產品或合股經營;可以組織教學、科研、生產聯合體,或興辦技、工、貿結合的經濟實體。

   高等學校教師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工作質量,並不損害本單位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可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從事兼課、兼職活動。兼職活動一般應與教師本人的教學、科研業務相結合,有利於與社會實踐的聯繫,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三、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可以取得合法收入。國家對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應給予鼓勵和支持。

(一)高等學校校辦工廠生產的應稅產品,凡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對外銷售的,按規定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對其營業所得,免徵所得稅。

高等學校舉辦的為本校教職工和學生服務的服務性企業(不包括商店、賓館、對外營業的招待所) ,免徵營業稅、 所得稅。

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所得稅。

   高等學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徵所得稅。

   高等學校以技術入股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以其他形式與外單位聯營分得的利潤,給予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的照顧。

對高等學校自用房產和土地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學校和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為納稅義務人。

   (二)高等學校興辦的外向型科技企業所創外匯,大部分留給學校。

(三)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必須進行嚴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內容,包括折舊費、儀器設備占用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水電費、差旅費、資料費、工資、獎金、津貼等。對國家計劃外的橫向協作的科研項目、各類科技服務活動和舉辦的各類短訓班,可以從純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勞務酬金。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按所在地方的規定執行。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勞務酬金,不計征獎金稅。

各項服務的收入,扣除成本開支、應納稅金和勞務酬金後,其餘納入學校基金。

(四)高等學校的學校基金,除按不低於40%提留作為事業發展基金外,其餘部分由學校自主分配,用於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鼓勵學校基金較多的學校,用較多的收入投入事業發展。學校基金較少的學校,經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適當提高。

(五)高等學校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放寬到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

對教職工個人收入,包括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勞務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兼課兼職酬金等,要按國家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四、對於學校基金中用作分配給個人的部分,要統籌安排,合理分配,妥善處理校內各方面人員的利益關係,切實體現按勞取酬的原則。在分配上要體現鼓勵承擔基礎課教學和基礎研究任務的教師和某些黨政管理人員,對完成教學科研任務成績顯著的教師報酬從優。具體分配辦法,由學校自定。

   五、在實行崗位責任制,合理定編定員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學校經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試行經費包幹和工資總額包幹。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結餘的工資基金由學校自主使用。

六、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

(一)高等學校要本着既要放寬搞活,又要管住管好的原則,加強領導,全面規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正確引導。校長的主要精力要放在抓好教學、科研上,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正常秩序。各地高教主管部門要對當地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活動加強指導和管理,通過不斷總結經驗,存利去弊,使之沿着正確的軌道健康進行。

(二)開展社會服務要從實際出發,以各自的學科優勢為依託,揚長避短,量力而行。服務的廣度、深度,具體的服務途徑和內容,都應當因地區、學校、學科專業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需注意不要一哄而起,更不要搞層層包幹、強壓任務,一些沒有條件開展社會服務的學校和系科不要勉強,特別是新建院校,當前首要的任務是充實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承擔國家重要基礎研究任務、國家攻關項目的單位和人員,以及學校某些管理和政工人員不宜進行有償服務活動。技、工、貿一體化科技企業從事的貿易活動,應當是與本校教學、科研及生產活動有關的貿易,包括在國內技術市場和國際市場銷售自己的產品以及與此相關的技術性服務性貿易。

高等學校學生在學校統一領導和組織下,可以適當進行有益於學生健康成長的勤工儉學活動。這些活動要在維護校風校貌,遵守法紀,不影響學生學習的前提下進行。除商業、旅遊類學校及系科可舉辦實習性的商業經營實體,組織學生參加經營管理外,高等學校的學生不得從事商品販賣活動。

(三)正確處理教學、科研和開展社會服務的關係。學校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為了保證大多數教師專心致志地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和進修提高,一般應組織起來,開展服務。可以將現有人員合理分工,各司其職,有計劃地組織少數人員專門從事社會服務活動,人員相對穩定,也可以定期輪換。對被抽調專門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教師,可以保留原有待遇,在聘任職務時,要考慮到他們的工作特點和實績。

(四)要根據高等學校教學活動的規律和教師勞動的特點,加強崗位責任制,對學校教職員個人兼課、兼職實行科學管理。兼課、兼職要適度,以免影響本職工作和教職員的身體健康。

(五)開展社會服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 講究職業道德,維護高等學校的聲譽和教師形象。

(六)學校在各項社會服務活動中要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合理定價和收取服務費用。凡由國家統一管理價格的,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和產品價格。要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和審計監察工作,管好用好學校預算外資金。

  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支持高等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校攤派或變相攤派。

    八、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學校原則上可以參照上述意見辦理。高等學校劃給科委歸口管理的獨立科研機構,可按照國家對科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教委
                    財 政 部
                    人 事 部
                    國家稅務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深化改革科研單位事業費撥款

和收益分配製度的意見

 

國務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充分挖掘我國的科技潛力,發揮科技人員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促進科研單位具有自我發展的能力,現對深化改革科研單位事業費撥款和收益分配製度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科學技術工作一方面要搞好基礎理論研究,一方面要面向社會、面向經濟建設。科研單位應充分利用現有設備、技術條件,發揮科技人員的聰明才智,積極為科技進步作貢獻,通過各種形式增加社會服務,主動把科技與生產結合起來,促進我國生產力的發展。有條件的科研單位要積極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用於事業發展和改善職工的生活待遇。創收較多的單位,應逐步走向經濟自立。

二、事業費完全自立的技術開發類型科研單位,實行經費長期自理、自主使用。對這類單位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國家不再規定事業發展、獎勵、福利三項基金的比例和具體的分配形式。其中用於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可以搞浮動升級,也可以發獎金和建立津貼、補貼等。

三、事業費部分自立的技術開發類型科研單位,實行獎勵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與減撥事業費幅度掛鉤,以獎勵福利基金占純收入的50%為基數,事業費每減撥10%,獎勵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獎勵福利基金由單位自主使用。鼓勵創收多的單位把更多的收入用於事業發展。

四、對事業費部分自立和完全自立的科研單位,國家根據其減撥事業費的程度,給予相應的專項獎勵。

(一)減撥科學事業費達到10%的單位,專項獎勵為人均0.1個月基本工資。

(二)減撥科學事業費分別達到20%、30%、40%、50%的單位,專項獎勵分別為O.2、O.4、O.6、O.8個月基本工資。

(三)減撥科學事業費分別達到60%、70%、80%、90%的單位,專項獎勵分別為1.1、1.4、1.7、2.1個月基本工資。

(四)科學事業費全部減撥的單位,專項獎勵為人均2.5個月基本工資。

專項獎勵不計入科研單位獎金總額,免徵獎金稅,由科研單位自主使用。專項獎勵的資金來源,由主管部門和科委各自從減撥下來的事業費中按相應比例支付。

  五、已經劃為社會公益類型,而又具有創收能力的科研單位,應積極挖潛,創造條件,逐步向事業費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過渡。這類單位按其事業費自立程度,享受與技術開發類型科研單位同等的待遇。

  六、難以創收的社會公益類型科研單位及某些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單位,實行科學事業費包幹,並在定編定員基礎上,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基本工資總額包幹,增人不增錢,減人不減錢。同時,也鼓勵這些單位積極挖潛創收。事業費包幹結餘和創收部分,在保證事業發展和完成科研任務的前提下,除提留不低於40%的事業發展基金外,其餘部分由單位自主使用。

七、各類科研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的免稅限額,放寬到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按規定徵收獎金稅。個人收入達到國家徵稅標準的,要按國家規定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八、上述減撥下來的事業費,除用於發放減撥科學事業費專項獎勵外,其餘部分仍按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12號)辦理。

九、各類科研單位可從其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中,建立事業發展基金和獎勵福利基金。對各項基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先收後支,留有餘地。

十、各類科研單位減少科學事業費撥款比例的核定, 仍由其主管部門按國家科委  (87)國科發條字0422號文《關於科研單位減少科學事業費撥款比例的核定辦法》辦理。

十一、各科研單位在科技、服務、經營等活動中,一定要加強領導,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認真管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所有單位、集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樹立社會主義職業道德。凡由國家統一管理的價格和收費,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和產品價格。用於分配給個人的收入,要按照完成國家任務情況和社會服務中的貢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

十二、各地區、各部門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積極支持科研單位的改革工作,指導他們正當地開展經營、服務等活動,及時幫助解決問題,正確處理各種矛盾,保證這項工作健康、順利地進行。也可以根據上述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科委
                     財 政 部
                     人 事 部
                      國家稅務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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