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林業部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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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林業部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7〕35號
1987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林業部

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國務院同意林業部《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      

 

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我部於一九八五年六月頒發了《制定年森林採伐限額暫行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當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了制定和審核年森林採伐限額工作。除天津市、上海市和台灣省外,其餘二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將審核後的採伐限額匯總材料上報國務院。根據對二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報採伐限額的匯總和審核,全國年森林採伐限額按立木蓄積量為一億二千六百三十三萬八千立方米。對此,我們作了研究和審核,現將審核意見和嚴格執行採伐限額的建議報告如下:

  一、關於對採伐限額的審核意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年森林採伐限額,是以現有森林資源統計資料為依據,結合目前森林經營管理現狀,經過認真測算核定的,基本上符合《森林法》的規定。其限額指標均未超過林木年生長量,其中,用材林年採伐量也未超過用材林年生長量。

  (二)年森林採伐限額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匯總核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上報國務院審批,其審批程序符合《森林法》的規定。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標準儘管還不夠完善,但對現階段森林資源的採伐消耗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對貫徹《森林法》,實行以法治林,逐步扭轉森林過量採伐、資源消耗失控的狀況,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除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研究解決國有林區森林工業問題會議紀要的通知》(國辦發[1986]75號)精神逐步調整外,建議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年森林採伐限額(見附表)。對其不完善的部分,通過實施,總結經驗,待條件具備時再逐步進行調整。

  二、關於嚴格執行採伐限額的建議

  (一)加強領導,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堅決制止超限額採伐。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抓好限額採伐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效地制止亂砍濫伐。要根據森林資源狀況,合理分配、落實基層單位的森林採伐限額指標。發放的採伐許可證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各級計劃部門制定和下達年度森林採伐計劃所消耗的森林資源不得超過本地區年森林採伐限額,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超限額採伐時,要經林業部批准後方可實施,否則要追究林業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

  (二)按《森林法》制定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是指按立木蓄積量核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資源採伐消耗的最大限量,其中包括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的資源消耗量。經國務院批准的全國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執行期為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年。以後將根據森林資源消長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每五年調整一次。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加強森林資源管理機構的建設,配備精幹的資源管理人員,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檢查監督辦法,嚴格森林資源管理和採伐監督。

  國有林區森工企業事業單位的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在業務上,既受本單位領導,也受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以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領導為主。各級森林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採伐更新的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採伐審批、伐區撥交驗收和更新造林檢查驗收制度。對未經林業部批准的超計劃採伐,資源管理部門有權抵制,對違反《森林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處罰。

  (四)為了加強森林資源調查工作,迅速查清查准森林資源,合理調整年森林採伐限額,各地應當根據地方財力的可能,積極幫助解決調查經費不足問題,努力改進技術裝備,提高調查人員的素質,加強質量管理,改善調查條件和技術手段,儘快建立健全森林資源調查和監測體系,為實現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續利用創造條件。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附:全國年森林採伐限額(立木蓄積量)表

  

 

                                       林  業  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四日    

  

 

 

全國年森林採伐限額(立木蓄積量)表

單位:萬立方米 

   地 區     年森林採伐限額

   全國總計      12,633.8

   北 京         6.5

   河 北        168.2

   山 西        102.7

   內蒙古       702.2

   遼 寧         147.9

   吉 林       1,004.0

   黑龍江      2,696.8

   江 蘇         12.4

   浙 江        380.0

   安 徽         222.2

   福 建       1,135.3

   江 西        491.1

   山 東        235.4

   河 南         172.2

   湖 北         218.2

   湖 南         444.5

   廣 東         518.0

   廣 西        646.0

   四 川      1,668.8

   貴 州        305.9

   雲 南        849.7

   西 藏         100.0

   陝 西         200.0

   甘 肅         117.4

   青 海         15.0

   寧 夏          3.8

   新 疆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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