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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授予斯大孝等十七名同志、晉升牟新生等五十七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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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授予斯大孝等十七名同志、晉升牟新生等五十七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命令
國函〔1993〕143號
1993年10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授予斯大孝等十七名同志、晉升牟新生等

五十七名同志人民警察警銜命令

國函〔1993〕143號

公安部、司法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

一、授予以下同志副總警監警銜:

斯大孝 浙江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劉榮禮 湖北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二、以下同志晉升為副總警監警銜:

牟新生 公安部副部長

朱達人 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市委常委)

陳紹基 廣東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牛 平 四川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艾丕善 陝西省公安廳廳長(省委常委)

三、以下同志晉升為一級警監警銜:

李紀周 公安部部長助理

羅 鋒 公安部部長助理

四、授予以下同志二級警監警銜:

楊繼宏 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局長(副廳級)

馬孟武 河北省邯鄲地區公安處處長(副廳級)

李慶玉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正廳級)

李春法 安徽省銅陵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副廳級)

劉振華 雲南省公安專科學校校長(副廳級)

羅布旺堆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

張金凱 黑龍江省勞改局局長(副廳級)

吳培倫 雲南省司法廳副廳長兼勞改局局長

五、以下同志晉升為二級警監警銜:

呂伯濤 公安部辦公廳主任

徐繼長 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正局級)

陸小兵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司司長

張世勤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院長

吳曉鳴 公安部報刊圖書出版社社長

鄭國強 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局長(正廳級)

六、以下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一級警監警銜:

張振德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級工程師

常英春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級工程師

王學林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級工程師

陳世賢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任法醫師

謝德隆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級工程師

徐炳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級工程師

吳文芝 中國人民警官大學教授

賈玉文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

王金良 天津市公安醫院主任技師

劉少聰 海南省公安廳科研所教授

七、授予以下同志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羅杞明 黑龍江省公安幹部學校高級講師

肖時暉 浙江省勞改系統中心醫院主任醫師

八、以下同志晉升為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欒 培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級工程師

  宋維和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級工程師

  莊明潔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副教授

  邱大任 北京人民警察學院高級工程師

  高富願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副主任法醫師

  朱郁文 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副主任法醫師

  宋吉人 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高級工程師

  呂登中 遼寧省瀋陽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高級工程師

  朱平山 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副教授

  何為民 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

  朱 彥 遼寧省撫順勞改支隊高級工程師

  步先永 山東省第三監獄副研究員

  石洪釗 山東省第一勞教所高級工程師

  胡錫成 山東省第一勞教所高級工程師

  孫萬亭 河南省第八勞改支隊高級工程師

  高國棟 雲南省第一監獄高級工程師

  王振宇 雲南省第四勞改支隊高級農藝師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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