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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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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機構改革要建立一個符合現代化管理要求,具有中國特色的功能齊全、結構合理、 運轉協調、 靈活高效的行政管理體系的長遠目標,以及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今後五年改革的目標是,轉變職能,精幹機構、精簡人員,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義,逐步理順政府同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關係、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關係。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減少政府機構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的職能,增強宏觀調控職能,初步改變機構設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狀況。這個改革方案,適當裁減一些專業管理部門,完善或新建一些綜合和行業管理機構。具體變動情況如下:

一、擬撤銷的部、委12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委員會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 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
  • 5、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
  • 6、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工業部
  •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 8、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工業部
  • 9、中華人民共和國航天工業部
  •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
  •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
  • 1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

二、新組建的部、委9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資部
  • 5、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7、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航天工業部
  •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 9、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

三、保留的部、委、行、署32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部
  •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
  •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
  •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
  •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工業部
  •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
  •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
  •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
  •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 31、中國人民銀行
  •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四、轉為事業單位的1個

  • 新華通訊社

五、改革後的國務院組成部委41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1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
  •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 19、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
  •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航天工業部
  •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
  •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
  •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
  •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工業部
  • 28、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
  •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 3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
  •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
  •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資部
  •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
  •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
  • 40、中國人民銀行
  •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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