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工商法函字〔2006〕81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法函〔2006〕273號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6年6月20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你局《關於提請解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適用問題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你局提出: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前未糾正的,視為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如果違法的公司糾正其違法行為,並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且自該糾正行為之日起超過兩年的,則不應再追究其違法行為。這一理解是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一致的,我們沒有不同意見。

2006年6月20日


Template:PRC-司法解釋性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