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中進一步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中進一步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國衛辦科教函〔2020〕534號 2020年7月6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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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中進一步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明電〔2020〕1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實驗室生物安全,防範發生次生災害,現就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實驗活動管理要求
根據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新冠病毒)傳播特性、致病性和臨床資料等信息,該病毒按照第二類病原微生物進行管理。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嚴格按照防護要求開展相關實驗活動:新冠病毒培養、動物感染實驗應當在生物安全三級及以上實驗室開展;未經培養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應當在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實驗室進行,同時採用不低於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的個人防護;滅活材料的操作應當在生物安全二級及以上實驗室進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級實驗室進行。
二、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服務保障和規範管理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檢測實驗室備案管理工作,壓實實驗室設立單位主體責任,督促相關單位加強實驗操作技術、個人防護、檢測樣本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與考核,規範實驗人員新冠病毒樣本檢測操作流程,提升檢測能力,保障檢測人員和周圍環境安全。
三、加強新冠病毒毒株及相關樣本管理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關樣本,確保安全。
(一)新冠病毒毒株及樣本運輸。新冠病毒毒株及潛在感染性材料運輸應當按照《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管理。各地根據疫情防控形勢需要,在運輸環節中,對「應檢盡檢」人員檢測樣本嚴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管理;對「願檢盡檢」人員檢測樣本,經樣本運出單位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後,可按照普通樣本管理。「應檢盡檢」和「願檢盡檢」人員範圍按照《指導意見》執行。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毒株及相關樣本保存單位的監督管理,嚴格防範和杜絕未經審批擅自運輸的情況發生。
(二)相關樣本處置。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要求,及時研判提出新冠病毒實驗室檢測生物樣本處置意見。對確需保存的,應當儘快指定具備保存條件的機構按照相對集中原則進行保存,或送至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保藏;對無需保存的,由相關機構按照生物安全有關要求及時處理。
(三)毒株分離和保藏。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督促轄區內高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將新冠病毒毒株分離、分享等相關情況及時報送我委科教司,同時指導實驗室在分離出新冠病毒毒株後90天內,向國家級菌(毒)種保藏中心申請保藏,完成相關實驗活動後及時將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機構保藏。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實驗室和各級菌(毒)種保藏機構向其他實驗室或外單位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的准運手續時,及時將准運證書複印件提供給我委科教司。
四、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提升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能力,按照屬地化、分級分類的原則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強化新冠病毒實驗活動監督檢查,指導轄區內相關機構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嚴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規範要求開展實驗活動,防止實驗室泄露或人員感染,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萬無一失。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0年7月6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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