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534号 2020年7月6日 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卫生健康委网站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现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管理要求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等信息,该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按照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检测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压实实验室设立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实验操作技术、个人防护、检测样本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规范实验人员新冠病毒样本检测操作流程,提升检测能力,保障检测人员和周围环境安全。
三、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
(一)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运输。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在运输环节中,对“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对“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范围按照《指导意见》执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
(二)相关样本处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藏;对无需保存的,由相关机构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三)毒株分离和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将新冠病毒毒株分离、分享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科教司,同时指导实验室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实验室和各级菌(毒)种保藏机构向其他实验室或外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的准运手续时,及时将准运证书复印件提供给我委科教司。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活动,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