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城市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等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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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城市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等問題的復函
國土(法規)字〔1990〕第13號
1990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文件
文件實質將法定註冊的私人土地所有權「轉」成由私人自己的土地所有權「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你庭(90)民他字第10號函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後,公民對原屬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應該自然享有使用權。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於1984年發布公告,對原屬公民所有的土地,經過申報辦理土地收歸國有的手續,確認其使用權。

 二、在城市土地收歸國家所有後,國家向原空閒宅基地所有人繼續徵收的地產稅,事實上已屬土地使用稅性質。作為正式稅種,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從1988年開始徵收。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城市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等問題給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函

  我院在處理城市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的案件時,遇到涉及城市宅基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地產稅等問題。因這些問題政策性強,有關規定不夠明確,特請貴局對下列問題給予函復。

 一、在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之後,原屬公民個人所有、並在其上擁有房產的城市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否自然地轉變為使用權。

 二、經人民政府確權發證,並一直由公民交納地產稅的城市空閒宅基地,在國家宣布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後,該公民對該空閒宅基地,是否還享有使用權。

 三、在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之後,國家仍向該空地的原所有人徵收地產稅,該地產稅是否已屬土地使用稅性質。公民向國家履行了交納地產稅的義務,是否表明國家承認其對該空地的合法使用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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