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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山東省土地管理局有關土地權屬問題請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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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山東省土地管理局
有關土地權屬問題請示的答覆

國土函字〔1992〕第23號
1992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有效期:1992年2月22日—2003年2月20日(不含本日)
文件
2003年《國土資源部關於停止執行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48號)宣佈廢止。

山東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2)魯土監字第6號文件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1989]國土[籍]字第73號文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一九六二年九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稱《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後至今,無論是否連續使用,只要沒有退給原農民集體的,都屬於國家所有。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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