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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保護地下通信電纜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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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保護地下通信電纜安全的通知
〔75〕建發綜字218號
1975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
文件

  近年來,由於有些施工部門在施工前不聯繫,施工中不防護,切斷地下通信電纜,中斷通信的事故不斷發生。一九七四年,僅鐵路部門就發生地下通信電纜被割斷、壓斷、鑽斷等事故二十五起,類似事故郵電部門也發生多起。直接影響鐵路行車指揮和國內、國際通訊。

  地下通信電纜是全國通信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黨政軍領導機關、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國際間通信暢通和指揮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旦損壞,影響極大。各省、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必須引起重視,積極採取措施,確保通信暢通無阻。為此特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各省、市、自治區郵電部門和鐵道部所屬各鐵路局,應立即向有關省、市、自治區建委報告地下通信電纜的經路位置,並結合傳達貫徹中共中央九號文件精神,共同負責向沿線有關單位及縣、社、隊宣傳保衛通信安全的重要意義,依靠通信幹線沿途群眾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加強對通信線路的巡視和維護檢查,確保通信暢通。

  二、各級基本建設部門(包括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要認真貫徹執行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第二章第九條的規定:「在埋設有電纜的地方進行挖土時,應有電纜管理機關的代表在場方可動工。」切實做好施工防護,保證地下通信電纜的安全。

  三、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總參謀部、公安部、郵電部公發〔1973〕67號文件《有線通訊安全檢查情況報告》中的有關規定。今後凡發生地下通信電纜中斷時,都要分析追查原因,分別情節嚴肅處理。對階級敵人的破壞,要堅決打擊,依法懲處。

1975年5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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