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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地下通信电缆安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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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地下通信电缆安全的通知
〔75〕建发综字218号
1975年5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文件

  近年来,由于有些施工部门在施工前不联系,施工中不防护,切断地下通信电缆,中断通信的事故不断发生。一九七四年,仅铁路部门就发生地下通信电缆被割断、压断、钻断等事故二十五起,类似事故邮电部门也发生多起。直接影响铁路行车指挥和国内、国际通讯。

  地下通信电缆是全国通信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政军领导机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国际间通信畅通和指挥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旦损坏,影响极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重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通信畅通无阻。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省、市、自治区邮电部门和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应立即向有关省、市、自治区建委报告地下通信电缆的经路位置,并结合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九号文件精神,共同负责向沿线有关单位及县、社、队宣传保卫通信安全的重要意义,依靠通信干线沿途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通信线路的巡视和维护检查,确保通信畅通。

  二、各级基本建设部门(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在埋设有电缆的地方进行挖土时,应有电缆管理机关的代表在场方可动工。”切实做好施工防护,保证地下通信电缆的安全。

  三、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总参谋部、公安部、邮电部公发〔1973〕67号文件《有线通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中的有关规定。今后凡发生地下通信电缆中断时,都要分析追查原因,分别情节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1975年5月1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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