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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對高校學生勤工儉學活動管理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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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對高校
學生勤工儉學活動管理的幾點意見

教政字〔1988〕004號
1988年9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文件

  今年以來,在一些高等學校有少數學生自發從事經商活動,並有發展的趨勢。由於對高校學生從事商業性服務活動的認識不一致,以及缺乏必要的管理,不少高校學生的這一活動比較混亂。出現了偏離正確目的,影響教學秩序等現象,甚至有極少數人違法亂紀,出售或出租非法印製品和淫穢書刊,走私販私,倒買倒賣等。為維護高校的正常秩序,保證教學和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管理。

  一、高等學校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努力學習,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專門人才。為了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增長才幹,以及引導學生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一定的報酬,用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應當提倡和支持學生在課餘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學生勤工儉學的主要內容是開展與專業學習相結合的科學技術文化服務,也要提倡有利於培養勞動觀點和自立精神的勞務服務。對於經濟上有特殊困難的學生,要優先提供參加勤工儉學的機會。

  二、為維護學校教學和生活秩序,保證學生完成學習任務,不提倡學生從事經商活動。對於為了方便師生生活和解決少數學生實際存在的經濟困難,在課餘從事以勤工儉學為目的的盈利性服務,由學校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允許,並加強管理。商業性系科可以舉辦實習商店。學生學習期間不能成為需要領取工商執照的工商業者,不能從事以營利致富為目的的經商活動。

  三、學生勤工儉學要遵守國家法律和工商管理法規、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園校容管理;也不能影響自身的學習。要制止未經學校登記批准的商業性服務活動;禁止走私販私和投機倒把;禁止倒買倒賣國家計劃供應商品和緊俏商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穢書刊;禁止舉辦營利性的舞會。

  四、各學校要加強對學生勤工儉學的管理。要教育和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觀念,遵紀守法,講究職業道德,艱苦奮鬥。對於違法亂紀行為,要分別由工商管理、司法部門和學校依照法律和校規嚴肅處理。

  五、各校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和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本校的管理辦法。在公布和實施管理辦法時,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強調學生的主要任務,講清勤工儉學的目的,說明加強管理的意義和有關規定的精神,引導學生在遵紀守法的軌道上健康地開展勤工儉學活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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