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管理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高校 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管理的几点意见 教政字〔1988〕004号 1988年9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
文件 |
今年以来,在一些高等学校有少数学生自发从事经商活动,并有发展的趋势。由于对高校学生从事商业性服务活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缺乏必要的管理,不少高校学生的这一活动比较混乱。出现了偏离正确目的,影响教学秩序等现象,甚至有极少数人违法乱纪,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制品和淫秽书刊,走私贩私,倒买倒卖等。为维护高校的正常秩序,保证教学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管理。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增长才干,以及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应当提倡和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勤工俭学的主要内容是开展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文化服务,也要提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对于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要优先提供参加勤工俭学的机会。
二、为维护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不提倡学生从事经商活动。对于为了方便师生生活和解决少数学生实际存在的经济困难,在课余从事以勤工俭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由学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并加强管理。商业性系科可以举办实习商店。学生学习期间不能成为需要领取工商执照的工商业者,不能从事以营利致富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三、学生勤工俭学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工商管理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校容管理;也不能影响自身的学习。要制止未经学校登记批准的商业性服务活动;禁止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禁止倒买倒卖国家计划供应商品和紧俏商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秽书刊;禁止举办营利性的舞会。
四、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要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观念,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于违法乱纪行为,要分别由工商管理、司法部门和学校依照法律和校规严肃处理。
五、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校的管理办法。在公布和实施管理办法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强调学生的主要任务,讲清勤工俭学的目的,说明加强管理的意义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引导学生在遵纪守法的轨道上健康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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