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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有關外國人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照相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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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79年被國家文物局對《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第二項具體說明廢止。
有關外國人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照相問題的通知
〔75〕文物字第274號
1975年10月10日
發布機關: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外辦、文化局:

最近,有的省、市文物單位、博物館反映,許多外國人在參觀一些文物保護單位時,系統地拍攝了古建築的結構細部及古遺址的全部面貌;在博物館拍攝了大量的文物展品,其中有些是國內尚未發表的。還有的外賓在參觀古遺址、古窯址時拾了一些陶片、瓷片標本。這樣將會使有些重要文物資料,在國內因印刷條件一時未及發表,在國外卻搶先出版,對今後出版工作非常不利。根據以上情況,希望今後文博單位接待外國人時注意以下兩點: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國人在中國攝影問題的規定》:「允許外國人參觀就允許外國人攝影。」但是對於石窟寺、古建築等文物保護單位,也講到可以不讓外國人系統地拍攝照片。因此,外國人參觀石窟寺、古建築等文物保護單位,不要讓他們系統地照相(如可以規定只許拍攝數張),未曾發表的壁畫、雕塑、博物館陳列室內文物展品和館藏文物,按國際上一般慣例也不能照相。此事在參觀前要事先通知外賓,在陳列室門前可用中外文說明不能照相。並由有關單位在日程安排方面加以控制掌握,不要在外賓攝影時臨時制止。

二、外賓參觀古遺址、古窯址時,要事先通知,根據我國政府文物保護法令規定,不能拾取陶、瓷片標本。不要在外賓拾取時,臨時制止,以免造成不好的影響。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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