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轉發《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辦法(試行)》並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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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關於轉發《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辦法(試行)》並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9〕425號
2019年5月7日
發布機關:文物局
文物局網站

國家文物局關於轉發《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辦法(試行)

並做好相關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9〕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文化和旅遊廳/局):

近年來,各省(區、市)文物行政部門支持指導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積極配合軍事法院等軍事司法機關開展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為維護司法尊嚴、保護國家文物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範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我局決定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共同建立健全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制度。

2019年1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印發《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辦法(試行)》,現將文件轉發你們,並就做好軍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實重視軍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工作,依據《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辦法(試行)》,與當地軍事法院建立溝通協調機制,認真落實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的各項事宜。

二、要求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參照《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認真開展軍事法院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

三、我局將按程序指定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接收軍事法院移交的涉案軍事文物。各地可根據移交文物的具體情況和文物保護、研究和利用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收軍事法院移交的涉案非軍事文物。

四、加強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的管理,會同當地軍事法院協調製定移交接收工作方案,要求參與文物接收的工作人員嚴守保密紀律和文物交接工作規定,認真填寫交接文物清單,切實履行文物實物查點、交接和簽字等手續。

五、每年年終匯總當地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情況,報我局備案。涉及一級文物或大量文物移交接收工作正式開展前,應提前報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關於印發《軍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9年5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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