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9〕425号 2019年5月7日 发布机关: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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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
近年来,各省(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支持指导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积极配合军事法院等军事司法机关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为维护司法尊严、保护国家文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我局决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共同建立健全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制度。
2019年1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军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等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重视军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工作,依据《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与当地军事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的各项事宜。
二、要求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参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军事法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三、我局将按程序指定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接收军事法院移交的涉案军事文物。各地可根据移交文物的具体情况和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收军事法院移交的涉案非军事文物。
四、加强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的管理,会同当地军事法院协调制定移交接收工作方案,要求参与文物接收的工作人员严守保密纪律和文物交接工作规定,认真填写交接文物清单,切实履行文物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
五、每年年终汇总当地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情况,报我局备案。涉及一级文物或大量文物移交接收工作正式开展前,应提前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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