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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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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林資發〔2018〕56號
2018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林資發〔2018〕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森林資源管理類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見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的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規範隨機抽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檢查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是指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同意或者批准的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的被許可人,進行隨機性事中事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同意或者批准的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的被許可人均應當接受隨機抽查,進行隨機抽查的檢查人員應當經隨機方式選派。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抽查工作,具體工作由該行政許可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機構」)組織,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監督機構可以聘請有關領域專家或者技術人員參與檢查工作。

第五條  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的申報材料是否真實;

(二)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確定的被許可人、地點、面積、範圍、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建設;

(三)建設項目附屬設施或輔助工程使用林地情況;

(四)是否落實了行政許可決定書要求的建設項目在施工和運營期間的有關保護措施;

(五)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及有關補償費用的落實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各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隨機檢查人員名錄庫(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報承辦機構備案。檢查人員名錄庫由各監督機構有關管理人員、聘請的有關領域專家或者技術人員組成。

第七條  各監督機構按照全面覆蓋、動態管理的原則,按年度建立本監督區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名錄庫(以下簡稱「被許可人名錄庫」)。被許可人名錄庫包括本監督區域內取得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行政許可的全部被許可人,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  各監督機構開展隨機抽查工作應當從被許可人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中分別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具體檢查工作以檢查組形式進行,檢查組必須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其中至少1人應當是各監督機構管理人員。

第九條  承辦機構每年4月底前下達抽查工作計劃,各監督機構根據下達的計劃,在上年度並上溯至前3個年度的被許可人名錄庫中抽取檢查對象。上一年度被檢查的被許可人,如果上年度檢查結果合格,再次被抽中後,如無特殊情況可以免於檢查。

第十條  各監督機構應當製作《隨機抽查通知書》,並於實地檢查開始3天前,將《隨機抽查通知書》送達檢查對象。《隨機抽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人員等。

第十一條  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在下發《隨機抽查通知書》前嚴格保密。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組織各監督機構就抽查內容制定檢查方案,各監督機構按照檢查方案的內容開展檢查工作。檢查方案內容包括抽查事項、抽查依據、具體檢查內容、需準備的材料和設備、檢查程序、檢查結果處理方式等

第十三條  各監督機構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填寫檢查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簽字。檢查表需由檢查對象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現場見證。現場可以採取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抽查過程。

第十四條  檢查工作結束後,各監督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告知檢查對象,並告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要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抽查工作結束後,各監督機構應當匯總檢查結果形成包括抽查過程、抽查結果等內容的抽查工作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報承辦機構,承辦機構匯總各監督機構抽查工作報告,並於當年12月30日前,將匯總報告和各監督機構抽查工作報告提交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紀檢監察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

抽查結果依法予以公開,並在有關信用信息平台上發布。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對檢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檢查人員要告知其履行法定義務,並做好記錄和留取相關證據,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予以處理。被許可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不予配合:

(一)拒絕或不配合檢查人員進入現地進行踏查和現場調查的;

(二)拒絕檢查人員查閱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其他阻撓、妨礙抽查或者監督檢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十七條  各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檔案,檔案應當包括相關文件、檢查表、抽查工作報告和影音資料等。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國家林業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監督檢查辦法]]》(林策發〔2007〕45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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