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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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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林资发〔2018〕56号
2018年5月31日
发布机关:林草局
林草局网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林资发〔201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类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检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进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当经随机方式选派。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该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组织,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领域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第五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

(三)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使用林地情况;

(四)是否落实了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期间的有关保护措施;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及有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承办机构备案。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监督机构有关管理人员、聘请的有关领域专家或者技术人员组成。

第七条  各监督机构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按年度建立本监督区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录库(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名录库”)。被许可人名录库包括本监督区域内取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行政许可的全部被许可人,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各监督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具体检查工作以检查组形式进行,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其中至少1人应当是各监督机构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承办机构每年4月底前下达抽查工作计划,各监督机构根据下达的计划,在上年度并上溯至前3个年度的被许可人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上一年度被检查的被许可人,如果上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再次被抽中后,如无特殊情况可以免于检查。

第十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制作《随机抽查通知书》,并于实地检查开始3天前,将《随机抽查通知书》送达检查对象。《随机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在下发《随机抽查通知书》前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组织各监督机构就抽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各监督机构按照检查方案的内容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具体检查内容、需准备的材料和设备、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式等

第十三条  各监督机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检查表需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现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监督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并告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监督机构应当汇总检查结果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汇总各监督机构抽查工作报告,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汇总报告和各监督机构抽查工作报告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

抽查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对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检查人员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被许可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人员进入现地进行踏查和现场调查的;

(二)拒绝检查人员查阅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抽查或者监督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七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检查表、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0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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