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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增設濟南航空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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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增設濟南航空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通知
藥監辦〔2018〕20號
2018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辦公室 海關總署辦公廳
藥監局網站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辦公室 海關總署辦公廳

關於增設濟南航空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通知

藥監辦〔2018〕20號

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增設濟南航空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濟南航空口岸進口。

二、增加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始履行《辦法》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三、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藥品進口備案時使用「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附件。

四、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建立藥品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濟南航空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附件: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式樣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18年6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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