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 (56)國二文習字第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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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農業生產的高潮中,打井、開渠、挖塘、修壩、開荒、築路、平整土地等各項農業建設,正在迅速而廣泛地進行。由於我國歷史悠久,被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革命遺跡、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碑碣、古生物化石遍布全國。其中有許多是非常珍貴的,是對我國歷史和文化進行科學硏究最寶貴的資料,也是向廣大人民進行愛國主義敎育最有力的實物例証。但是目前有些地區在上述建設過程中已經發生了破壞文物的嚴重情況。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必須在旣不影響生產建設、又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原則下,採取緊急措施,大力宣傳,在農業生產建設中開展群眾性的文物保護工作。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由於農業生產建設范圍空前廣闊,農村的文物保護工作已絕非少數文化工作幹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眾所固有的愛護鄕土革命遺跡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強領導和宣傳,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只有這樣做,才能適應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眞正達到保護文物的目的。各級文化部門應該大力開展宣傳工作,通過農村中各種基層文化組織和各種文化活動,特別是通過農村中的積極分子,運用廣播、幻燈、黑板報等形式宣傳文物保護政策和法令,普及文物知識,幷且在發現文物地區,就地舉辦臨時性的展覽。可以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在群眾自覚自願的原則下,把其中積極分子組成群眾性保護文物的小組,同文化部門密切聯繫,進行經常的保護工作;在農業生產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時候,應該隨時報吿文化部門處理。
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在進行農村建設全面規劃中,必須注意到文物保護工作,幷且把這項工作納入規劃之中:
(一)一切已知的革命遺跡、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碑碣,如果同生產建設沒有妨礙,就應該堅決保存。如果有礙生產建設,但是本身價値重大,應該儘可能納入農村綠化或其他建設的規劃加以保存和利用。
(二)全國有很多地區已經確定是革命遺跡和重要的古代文化遺址,例如:河南省安陽殷墟、新鄭鄭韓故城、洛陽漢魏故城,陝西省西安市豐鎬遺址、漢城,山東省臨淄縣齊國故城、曲阜縣魯國故城,河北省邯鄲趙王城、易縣燕下都,湖北省江陵楚郢都、紀南城,雲南省大理縣南詔故城,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遼大名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爾湖故城以及歷次革命戰爭中有重要紀念價値的地點。在上述地址進行農業生產基本建設規劃的時候,必須徵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遺址的破壞。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局對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確實有妨礙的一般性的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碑碣,應該準備一定人力,隨時進行緊急性的淸理、發掘工作或拆除、遷移工作。對於具有重大價値的文物,應該報請文化部處理。
三、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對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跡進行普遍調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局應該首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地區和重要革命遺跡、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碑碣等,在本通知到達後兩個月內提出保護單位名單,報省(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先行公布,幷且通知縣、鄕,做出標誌,加以保護。然後將名單上報文化部彙總審核,幷且在普查過程中逐步補充,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報吿國務院批准,置於國家保護之列。被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由文化部進行登記,頒發執照,交由當地人民委員會負責保管。各地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本社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負有保護責任。
四、凡進行大規模水利工程、工業基本建設工程和軍事工程都應該按照前政務院(53)政文習字第24號關於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貫徹執行。
五、廣西、貴州、雲南地區,分布有豐富的第四紀中期的古生物化石,在石灰外山洞的堆積層中,已發現有人類化石。廣東、湖南、四川、江西、福建、浙江等省,也都有類似的山洞。這些化石,對於硏究人類的起源和發展,以及硏究地質,都是極為重要的科學硏究資料,應該堅決保護。特別是廣西、貴州、雲南三省,必須禁止挖掘石灰岩山洞中的岩泥,以免科學硏究的資料遭到損失。山西、陝西兩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等地第三紀、第四紀的古生物化石,也是科學硏究上的重要資料,應該適當地保護,如果在生產建設的挖掘中發現大量龍骨,應該報吿縣或自治縣人民委員會硏究處理。
六、地下蘊藏的文物,都是國家的文化遺產,為全民所共有。在農業生產建設中,如果有所發現,應該立即報吿當地文化部門幷且把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門保管。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地農業生產組織和農民由於及時報吿情況或其他努力因而使重要的文化遺跡或文物得以保護保存者,應該由文化部門予以表揚或獎勵;對於文化遺跡和文物採取粗暴態度,以致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者,應該由當地文化部門提請監察部門予以適當的處分,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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