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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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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护文物的通知
(56)國二文習字第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6年4月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14号

在全國農業生產的高潮中,打井、开渠、挖塘、修壩、开荒、筑路、平整土地等各項農業建設,正在迅速而廣泛地進行。由于我國歷史悠久,被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革命遺迹、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古生物化石遍布全國。其中有許多是非常珍貴的,是对我國歷史和文化進行科学硏究最宝貴的資料,也是向廣大人民進行爱國主义敎育最有力的实物例証。但是目前有些地区在上述建設过程中已經發生了破坏文物的嚴重情况。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必須在旣不影响生產建設、又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原則下,采取緊急措施,大力宣傳,在農業生產建設中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農業生產建設范圍空前廣闊,農村的文物保护工作已絕非少数文化工作干部所能勝任,因而必須發揮廣大群众所固有的爱护鄕土革命遺迹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强領導和宣傳,使保护文物成为廣泛的群众性工作。只有这样做,才能適应今天的新情況,才能眞正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各級文化部門应該大力开展宣傳工作,通过農村中各种基層文化組織和各种文化活动,特別是通过農村中的積極分子,运用廣播、幻灯、黑板报等形式宣傳文物保护政策和法令,普及文物知識,幷且在發現文物地区,就地举办臨时性的展覽。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在群众自覚自願的原則下,把其中積極分子組成群众性保护文物的小組,同文化部門密切联系,進行經常的保护工作;在農業生產中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时候,应該随时报吿文化部門处理。

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在進行農村建設全面規划中,必須注意到文物保护工作,幷且把这項工作納入規划之中:

(一)一切已知的革命遺迹、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如果同生產建設沒有妨碍,就应該坚决保存。如果有碍生產建設,但是本身价値重大,应該尽可能納入農村綠化或其他建設的規划加以保存和利用。

(二)全國有很多地区已經确定是革命遺迹和重要的古代文化遺址,例如:河南省安陽殷墟、新鄭鄭韓故城、洛陽漢魏故城,陝西省西安市丰鎬遺址、漢城,山东省臨淄縣齐國故城、曲阜縣魯國故城,河北省邯鄲趙王城、易縣燕下都,湖北省江陵楚郢都、紀南城,云南省大理縣南詔故城,內蒙古自治区寧城縣遼大名城,新疆維吾尔自治区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尔湖故城以及歷次革命战爭中有重要紀念价値的地点。在上述地址進行農業生產基本建設規划的时候,必須征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遺址的破坏。

(三)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文化局对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确实有妨碍的一般性的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应該准备一定人力,随时進行緊急性的淸理、發掘工作或拆除、迁移工作。对于具有重大价値的文物,应該报請文化部处理。

三、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对歷史和革命文物遺迹進行普遍調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轄市文化局应該首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地区和重要革命遺迹、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在本通知到达后兩个月內提出保护單位名單,报省(市)人民委員会批准先行公布,幷且通知縣、鄕,做出标志,加以保护。然后將名單上报文化部彙总審核,幷且在普查过程中逐步补充,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报吿國务院批准,置于國家保护之列。被确定的文物保护單位,由文化部進行登記,頒發执照,交由当地人民委員会負責保管。各地農業生產合作社对本社范圍內的文物保护單位負有保护責任。

四、凡進行大規模水利工程、工業基本建設工程和軍事工程都应該按照前政务院(53)政文習字第24号关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护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貫徹执行。

五、廣西、貴州、云南地区,分布有丰富的第四紀中期的古生物化石,在石灰外山洞的堆積層中,已發現有人类化石。廣东、湖南、四川、江西、福建、浙江等省,也都有类似的山洞。这些化石,对于硏究人类的起源和發展,以及硏究地質,都是極为重要的科学硏究資料,应該坚决保护。特別是廣西、貴州、云南三省,必須禁止挖掘石灰岩山洞中的岩泥,以免科学硏究的資料遭到損失。山西、陝西兩省和內蒙古自治区等地第三紀、第四紀的古生物化石,也是科学硏究上的重要資料,应該適当地保护,如果在生產建設的挖掘中發現大量龍骨,应該报吿縣或自治縣人民委員会硏究处理。

六、地下蘊藏的文物,都是國家的文化遺產,为全民所共有。在農業生產建設中,如果有所發現,应該立即报吿当地文化部門幷且把出土文物移交文化部門保管。各級國家机关工作人員、各地農業生產組織和農民由于及时报吿情況或其他努力因而使重要的文化遺迹或文物得以保护保存者,应該由文化部門予以表揚或獎励;对于文化遺迹和文物采取粗暴态度,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者,应該由当地文化部門提請監察部門予以適当的处分,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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