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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尋甸縣和路南縣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路南彝族自治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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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撤銷尋甸縣和路南縣
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
路南彝族自治縣的決定

1957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7年/第13號
1957年3月2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43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批准雲南省人民委員會1956年11月23日關於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路南彝族自治縣的請示報告,幷決定:

(一)撤銷尋甸縣,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為原尋甸縣行政區域的全部及嵩明縣小鳳儀鄉的老地山村和馬龍縣的趙合鋪村。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原尋甸縣城。

(二)撤銷路南縣,設置路南彝族自治縣。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為原路南縣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區的全部。原路南縣第五區劃歸宜良縣。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原路南縣城。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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