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关于撤銷尋甸縣和路南縣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路南彝族自治縣的决定
外观
國务院关于撤銷尋甸縣和路南縣 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 路南彝族自治縣的决定 1957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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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員会1956年11月23日关于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和路南彝族自治縣的請示报告,幷决定:
(一)撤銷尋甸縣,設置尋甸回族自治縣。自治縣的行政区域为原尋甸縣行政区域的全部及嵩明縣小鳳仪鄉的老地山村和馬龍縣的趙合鋪村。自治縣的自治机关駐原尋甸縣城。
(二)撤銷路南縣,設置路南彝族自治縣。自治縣的行政区域为原路南縣的第一、二、三、四、六、七区的全部。原路南縣第五区划归宜良縣。自治縣的自治机关駐原路南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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