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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交涉中東路復蘇俄政府牒文 (民國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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牒文
電駐俄代辦夏維崧轉復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外交部
中華民國18年(1929年)7月16日
1929年7月16日

  溯自一九二四年中俄協定訂立以後,兩國外交關係,本係確立。中國政府與人民,本其博愛之素懷,對於蘇聯政府及人民,無時不以平等互助之精神推誠相與。乃近年中國境內,屢次發覺蘇聯方面,有煽動中國人民,破壞中國國家社會,反對中國政府之各種有組織之宣傳及工作,致中國政府不得不採取適當之措置,以維持中國國家社會之安寧。此次東省搜查哈埠領館,及對於中東路之措置,純以防止擾亂治安事件之突發爲目的,不得已而有此權宜之處置;而該事採取此項辦法之時,仍極審愼,力使範圍不致擴大。中國政府迭據東省報告,東路蘇聯局長及該路蘇聯重要人員對於一九二四年中東路暫行管理協定,自始卽未切實履行。數年以來,該局長等種種違法越權事實,不可勝數,致該路中國人員欲照暫行管理協定執行職務而不可得;尤甚者,蘇聯人員輒藉該路機關,時作違犯中俄協定之宣傳。因此種種原由,該督對於東路,遂不得不有此措置,並不違背中俄協定曁東路管理協定,其咎不在我方,至爲明顯。又據我國駐俄使領館報告:蘇聯國政局無端將我僑商拘押者,不下千餘人,旅俄僑商,因處彼方種種壓迫,至無計謀生不能立足者爲數尤衆,而中國政府對於旅華蘇聯僑商及其他商務機關,待遇素主寬大,無論蘇聯人民絕無歧視或偏袒之意。此次東省逮捕俄人,及查封其他機關,完全出於防止反動宣傳,維護治安之必要,中國政府並非以下述辦法爲交換條件,然若蘇聯政府對於(一)蘇聯國政局所有拘押之華僑,除由駐蘇聯使領館因案件未了保證留俄者外,槪予釋還;(二)旅俄僑商及團體應予應得之保障及便利,不得任意壓迫,則中國政府對於東省此次因案逮捕之蘇聯人員及查封之機關亦可於適當時機予以相當之待遇。總之:中國政府及人民,對於蘇聯政府無時不期其以自覺態度,糾正其過去之不正當行動,對於本案更望其尊重中國之法律與主權,不爲違反事實之提議。中國政府當於朱公使回任之際,飭令赴哈詳查一切,屆時所有中俄間關係各事件及東路問題,均可由該公使與蘇聯外交人員從事商洽,謀合理合法之解決。仰卽備文覆送蘇聯外交部,並詳探彼方意見電復爲要。外交部十六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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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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