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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出師北伐告將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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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就職宣言
作者:蔣中正
1926年7月9日
——中華民國十五年七月九日——

六月五日,奉國民政府命令,特任蔣中正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中正才能淺薄,受茲重任,自愧不逮。惟革命指揮,必須統一,黨員行動,未許自由。當此帝國主義與北方軍閥聯合進逼之時,捍難禦侮,猶恐不及。況中正身許黨國,何敢規避求全。既奉軍令,惟竭駑鈍,勉效馳驅。且自去歲以來,兩次東征討逆,一度旋師靖難,皆賴諸同志一心一德,同仇敵愾,得以迅奏膚功;迨南路蕩平,廣東遂以統一。今欲完成革命,統一中國,事雖艱鉅,十倍曩昔,而諸同志之忠勇奮發,尤必視前百倍,中正敢不從諸同志之後,以盡革命一分子之責乎!國民革命之成敗,全繫於我將士諸同志之身,中正誓與我諸將士同生死,共成吾 先大元帥未竟之志,謹於就職之始,列舉四事,為諸將士告。

一、當認定帝國主義為吾人真正之目的敵 先大元帥致力國民革命四十年,以求中國之自由平等,孰使中國不自由,不平等?曰惟帝國主義。故抵抗帝國主義,實為國民革命最大之使命。諸將士顧國民革命之名,而深思其義,必知吾人今日一切努力,皆當集中於此。帝國主義一日不推倒,中國人民一日不得寧息。不平等條約之桎梏,使我政治上,經濟上,咸失自由,庶政無由整理,民生日益憔悴。土匪與軍閥,乃皆為帝國主義之工具,內亂永無已時,吾人與土匪戰,與軍閥戰,實皆間接與帝國主義戰。最近吳佩孚之蹶而復起,謀害我革命根據地,尤顯然得帝國主義者之助。帝國主義與為其工具之軍閥,所視為不共戴天之仇者,惟力爭中國自由平等之革命軍人,我革命軍人亦即誓與彼等不兩立。當此之時,宜以最大之決心,為最後之努力。帝國主義者,雖有強大之武力與雄厚之財力。我國民革命軍,如以物質言,無論軍械餉項,皆不能與之頡頑。惟今日國民革命軍之物質,與各國革命時代之情狀相比較,則已不可謂不豐。諸將士當以大無畏之精神,預備以吾人寶貴之血肉,抵禦帝國主義者犀利之槍砲,尤勿忘 先大元帥革命軍人以一當百之教訓。就今日軍隊之人員言,固當以一敵百,即以餉彈之數量言,亦唯有以一比百,乃能使後方接濟不絕,用之無窮也。至於個人成見,尤當為革命而犧牲,一致以帝國主義為公敵,殲除帝國主義工具之軍閥與土匪,此則抵抗帝國主義所必採之手段。革命無難事,惟在始終不變其目的,必有完成其最後責任之一日。

二、當確信國民革命軍為中國國民黨之軍隊 革命軍人與軍閥之差別,一則決心與帝國主義搏戰,一則甘為帝國主義之工具。然其所以致此差別者,則因革命軍人不以軍隊為私有,惟持主義以奮鬥;軍閥則視軍隊為私產,防區為地盤,軍民財政一手把持而囊括之;且不恤倒行逆施,依附帝國主義以求生存也。社會環境至為險惡,在在足以促軍閥之造成。曾在革命旗幟下之軍人,亦有中途變叛,與軍閥同一禍國者。主義之信仰不深,環境之誘惑自易。中正嘗謂軍閥非盡其本人所願為,乃環境壓迫之使然者,此言非為軍閥恕,乃願我同志深自惕勵,勿為環境所轉移也。惟三民主義能防止軍閥之發生,三民主義之真精神,為救國,為犧牲個人自由,為解放全人類之壓迫,此皆與軍閥根本不相容者。國民革命軍應受黨之指導及監督,成為黨之軍隊,而竭力避免軍閥之行徑。上級官長當立志不佔領地盤,不把持民政財政,不包庇煙賭。無論剿匪或作戰,所得軍械及一切戰利品,必悉數呈報上官,聽候處置,切勿隱匿不報,據為私有,希圖擴充私人之軍隊。今日軍閥咸為擴張自己實力之一念所誤,人各求擴張其實力而漫無限制,必至罄所入之財,不足包所需之餉,政治因之紊亂,軍紀因之廢弛,卒之兵日多而無一兵可用,且部屬效尤,同僚猜忌。師欲擴而為軍,團亦欲擴而為師,孟子所謂先利後義不奪不饜者,其流弊直無異於自殺。中國革命數十年所以不能成功者,亦惟此而已。中正深信將士之必不為此。惟為防微杜漸計,為完成革命計,只有努力遵守黨之紀律,實現黨之主義,服從黨之指揮。國民革命軍乃黨之所有,任何人不得而私也。黨代表與政治工作人員,尤應有精神上之輔助團結。政治工作為革命精神之所寄,其職責之所在,必相與努力,促其完成,不得輕視。此為革命軍真正命脈之一,慎勿等閒視之。

三、當盡力注意士兵之教育及生活 本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政綱,在對內政策第七項中,即規定注意改善下級軍官及兵士之經濟狀況,並增進其法律地位,施行軍隊中農業及職業教育。自國民革命軍成立,兵士之經濟狀況,較前之絕不發餉者,自稍改善;然以吾人之理想實尚遠甚。本年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中正即與諸同志提出改善士兵生活案,但仍限於環境,未能實行。農業職業各教育計畫,猶為事實所限制,不遑計及。今日欲稍提高士兵之生活及教育,惟賴諸將士切實注意,各在其可能範圍內力求改良而已。革命目的,在於解除一般人民之痛苦;士兵即受痛苦最甚之人民,投身軍隊以求解放,若仍使其飽嘗痛苦,則一切主義皆屬空談。中正深信今日士兵皆為真正革命者,因其來自田間,備受壓迫,如能明告以戰爭之目的,革命之意義,乃為其自身求解放,為我國家求獨立,彼等必皆與帝國主義及軍閥拼死作戰。而我輩統兵者之是否真正革命,則須視其能否注意士兵生活而定。自古名將,無不與士卒同甘苦,視士卒如子弟。今日物質設備,即有未周,但官長能於士兵之食品服裝衛生經理以及教育事項,多一分注意,則士兵必減少一分痛苦。官長當力求減低自己之生活,而提高士兵之生活。尤必須注意士兵精神上之安慰,對於軍事政治,以及人生必具之各項智識,當隨時隨地,使士兵能有接受領悟之機會,革命事業之成敗繫此,諸將士個人之成敗亦繫此,中正不能不為嚴格之要求也。

四、當努力使國民革命軍為人民之軍隊 先大元帥於民國十三年十一月離粵北上時,曾發布宣言,謂武力與帝國主義結合者無不敗,與國民結合以速國民革命之進行者無不勝。今日以後,當劃一國民革命之新時代,第一步使武力與國民相結合,第二步使武力為國民之武力,國民革命必於此時乃能告厥成功,此吾人一日不能或忘之寶訓也。北方國民軍,以能實行「不擾民真愛民」之標語,雖遇強敵,終不挫敗,彼蓋亦接受 先大元帥之教訓者。我國民革命軍之有今日,尤全以與國民相結合之故。東江之戰,廣州近郊之戰,南路之戰,皆奉民意為指歸,得人民之贊助。惟吾人慾求國民革命之完全成功,猶不能以此為滿足,當使全國人民能起而自謀其利益。蓋以帝國主義與軍閥頑強,我國民革命軍即能將其擊破,逆料彼等摧敗之餘,反動必且更烈。欲使帝國主義與軍閥不能死灰復燃之計,必須全國人民皆能起而共同奮鬥,與反動勢力作不斷之決戰也。國民革命之責任,不徒為人民除平時之禍害,並當為人民謀永久之幸福;不徒為人民執捍禦之勞,並當扶助人民使有自衛之能力。諸將士自民間來,必思到民間去;宜隨時隨地,力與民眾相接近,與民眾同甘苦,滿足民眾對於革命軍人之要求。凡本黨政綱所定,與人民團體之發展及一般之福利有關者,諸將士咸當切實奉行,勿視為紙上空談。尤必依據 先大元帥所著之建國大綱,實行軍政時期訓政時期培養人民自治能力之必要政策,蓋必如是而後可使武力為人民之武力也。

凡此四事,皆為其犖犖大者。中正深信此四者能實行,則國民革命軍必得完全之勝利,而中國之自由平等,亦即可依諸將士之奮鬥而達到目的。若夫嚴申軍紀,則有革命軍特定之連坐法,與革命軍刑事條例在,而「新兵精神教育問答」「戰鬥秘訣」「日課問答」「革命軍口號」諸條項,黨軍用之而著效者,惟期諸將士朝夕諷誦,勿視為具文。抑中正尤有言者,自來革命之成功,戰事之勝利,其惟一原則在指揮統一,勢力集中。集中則團結堅強,行動一致,乃能發生效力;統一則統計便利,整理有方,平時有系統之準備,各自為全盤之規畫,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兵多固操必勝之權,兵少亦立不敗之地。否則人自為戰,各自為政,命令失效,訓練困難。有利則相爭攘,遇難則相推諉,不幸小有挫折,輒至全部崩壞,九節度之師,潰於相州,可為殷鑑。中國革命,歷次失敗,其原因亦多在此。今日為吾黨生死關頭,再不於此注意,非僅革命無成,我儕咸將不知死所矣。惟所謂集中統一者,必以黨與政府之命令為歸,而非如軍閥之以個人為重。中正自立志革命,以至興學教戰率師東征,未嘗敢稍蹈割據抗命之習,尤不敢營私舞弊,斂財納賄。如中正有一毫自私自利類於軍閥之行徑,則凡我將士鹹得起而舉發其事實,中正甘受黨與政府極嚴厲之制裁。吾人所任職務,就軍隊系統言,階級不容稍紊,然在黨義上,則皆為同志。革命軍之基礎,全在下層,其願諸將士以同志與黨員之資格,監督上官;勿以階級區分,而致實際暌隔,失卻革命之精神。惟實施命令,恪守軍紀,必須嚴厲施行,徹底要求,此為責任與職權所在,亦不容有絲毫假借也。中正與諸將士情同手足,足託腹心,言雖繁冗,尚不百一,惟冀鑒其愚誠,共同奮鬥,以促國民革命之完成,則幸甚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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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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