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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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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作業細則


八十四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八十六學年度學生獎懲委員會86.10.7修訂通過

一、本校為評定學生操行成績,特訂定本作業細則。

二、對學生操行成績考查之範圍,包括品德、合群、藝能、生活習慣、守法精神及其他等項。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分為五等︰


  1. 九十分以上至九十五分者為優等。
  2. 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 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 不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不及格。

三、學生操行成績一律以八十二分為基本分數,以九十五分為滿分,達九十五分者,頒發獎狀。丙等以上為及格,丁等應予退學。

四、全校教職員對學生優劣事蹟,均得列舉事實,以獎懲建議表簽報生活輔導組承辦。

導師評定學生之操行成績,加減五分範圍內應列舉事實,以獎懲建議表送學務處生 活輔組彙辦。

五、學生行為,有功蹟可資勉勵或有犯過情形,應按照獎懲辦法之規定,於操行成績計算時,增減其分數,其增減按照下列辦法計算之。

  1. 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一分。
  2. 記小功一次,加操行成績二.五分。
  3. 記大功一次,加操行成績七.五分。
  4. 申誡一次,減操行成績一分。
  5. 記小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二.五分。
  6. 記大過一次,減操行成績七.五分。(記大過三次退學)
  7. 每曠課一小時者,減操行成績0.五分。
  8. 全校性規定之各種重要集會按實際時間計算,不足一小時減操行成績一分。
  9. 週會缺席一次減操行成績一分,升旗缺席一次減操行成績0.五分。

六、定期察看之學生,該學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七、學生操行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但學生所受獎懲事項,均以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之,不以學期為限。

八.學生操行成績評分計算方式為︰基本分數加減導師評分加減獎懲分數等於實得分數。

九.學生畢業之操行總成績,為各學期操行分數平均後實得之分數。

十.本細則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