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主任和副主任職責)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組、室、團、館)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 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 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 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 秘書室。

五、 人事室。

六、 會計室。

七、 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 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 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 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綜合企劃組)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 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 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 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 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 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七、 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6條(劇藝發展組)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 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 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 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7 條(營運推廣組)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 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 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 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 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 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 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八、 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8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 9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0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國光劇團)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12 條(臺灣豫劇團)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13 條(臺灣國樂團)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第 14 條(臺灣音樂館)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 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 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 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第 15 條(傑出表演藝術人士遴聘)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

第 16 條(分層負責)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