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
第 1 條(目的)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主任和副主任職責)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組、室、團、館)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 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 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 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 秘書室。
五、 人事室。
六、 會計室。
七、 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 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 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 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綜合企劃組)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 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 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 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 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 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七、 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6條(劇藝發展組)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 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 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 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 7 條(營運推廣組)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 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 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 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 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 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 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八、 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 8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 9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0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國光劇團)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 12 條(臺灣豫劇團)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 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 13 條(臺灣國樂團)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 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 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 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 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 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第 14 條(臺灣音樂館)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 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 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 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 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 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第 15 條(傑出表演藝術人士遴聘)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
第 16 條(分層負責)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