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外觀
← |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條例 | 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2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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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文化部為辦理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二條 (職掌)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父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研究、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 二、國父事蹟、思想之推廣及合作交流。
- 三、藝術文化之研究、交流、展示及出版。
- 四、藝文教育、終身學習活動等推廣服務。
- 五、文化創意商品開發運用及推廣服務。
- 六、劇場活動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 七、本館建築、機電等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 八、其他有關國父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第三條 (正、副館長之聘任)
-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