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民國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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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民國51年) 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7年4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68年4月30日
1968年5月16日
公布於民國57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刊總統府公報 1343 號
中華民國 57 年 4 月 30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57 年 5 月 16 日公布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70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刊總統府公報 1958 號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4881號令

第一條 (隸屬機關)

  國立教育資料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內外教育資料及視聽教育之研究、推廣等事宜。

第二條 (分組職務)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左列各組:
  一、教育資料組:掌理教育資料之調查、統計、蒐集、整理、研究改進及編印事項。
  二、視聽教育組:掌理視聽教育教材、教具之審查、製作及研究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教育資料及視聽教育之推廣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三條 (館長編制)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職員。

第四條 (組主任編制)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組主任四人,薦任或簡任,分掌各組事務;編纂一人或二人,簡任,承館長之命,擔任研究、編纂事務;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幹事四人至六人,委任;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總務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五條 (秘書職務)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秘書一人,薦任;承館長之命,綜理文稿,辦理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會計室編制)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二人,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

第七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八條 (雇員聘用)

  國立教育資料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僱員二人或三人。

第九條 (教育廣播電臺、電視設置)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專門委員會之設置)

  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辦事細則)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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