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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佐考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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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佐考績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12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12月7日
1949年1月7日
公布於民國38年1月7日
廢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68年)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7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9條
中華民國 68 年 12 月 28 日公布

第一條

  國軍中將(總監)以下官佐之考績,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考績每年舉行一次,陸軍將校官佐及海空軍官佐均於十二月行之,陸軍尉級官佐於六月行之,但具有特殊功績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各級掌理人事單位於每屆考績時期,應分別召開考績會議,依照國軍軍官佐受考官及各級考績官概要表(如附件一),決定各該單位所掌理之將校尉級受考官之考績初核官覆核官及編排績序範圍,通飭遵照。
附件一:國軍軍官佐受考官及各級考績官概要表

第四條

  每屆考績時期,各級單位主管對所屬官佐舉行考績,填製考績表(如附件二)遞呈初核官覆核官詳加審核,各級覆核官於次月底以前分別召開人事評判會議,評定績等,並編定績序表(如附件三)連同考績表依其行政系統呈轉各級掌理人事單位辦理下列各事項:
  甲、審核並公佈。
  乙、調製各種適任候選名冊分送有關單位存用。
  丙、按照晉升規定查明上階缺額辦理(或建議)官職晉升事項,考績優良,年資屆滿,合予晉升之官佐,限於上階無缺不能晉升時,掌理單位應予查缺升補,或編入候選名簿,並分別核予(或建議)獎勵。
  丁、依照服役與懲罰之規定辦理(或建議)退役或懲罰事項。
附件二:考績表
附件三:績序表

第五條

  各單位對所屬官佐均須依法考績,設有不得已事故經准緩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兩個月內補報。
  兼職官佐未服本職者,由兼職機關負責考績,將考績表送由原機關彙辦。
  調任官佐由所隸長官考績,但調任未滿三月即屆考期者,其過去成績由原隸長官考績,將考績表及有關考績文件送所隸長官彙辦。
  新任官佐距考績期不滿三個月即屆考績期者,不行考績。

第六條

  軍屬人員考績與軍官佐同。

第七條

  各省保安司令部所屬保安團隊防空司令部及交通警察總局所屬官佐之考績,得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備役官佐於召集演習時施行考績,由所隸師管區司令呈報。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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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國軍軍官佐受考官及各級考績官概要表
附件二:考績表
附件三:績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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