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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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91年) | 國防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4251號令 |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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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隷屬關係)
- 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三條 (內部單位設立依據)
-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司、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辦事及於處、室下設科辦事。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務列等及員額之設立)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第五條 (參謀本部之設置與職權)
- 本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
- 參謀本部指揮三軍聯合作戰。
第六條 (次級軍事機關名稱及業務)
-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第七條 (各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之設置)
第八條 (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之設置)
- 本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第九條 (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之設置)
-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第十條 (派駐境外辦事之核准)
-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