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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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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4年)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77年1月13日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988年1月13日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89年)

  1. 中華民國74年3月21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4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77年1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00452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1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1年1月2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5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10056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9013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條條文
  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5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8.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0013021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9.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81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30147751號令發布廢止
第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本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機關、團體各派代表及遴聘有關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經濟部。
三、財政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七、行政院主計處。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九、台灣省政府。
十、台北市政府。
十一、高雄市政府。
十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十三、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
十四、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十五、中華民國商業總會。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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