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歸僑職工去外地會親事給陝西省、天津市外事辦公室的復函
外觀
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於歸僑職工 去外地會親事給陝西省、天津市外事辦公室的復函 部領一字〔76〕第42號 1976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 |
文件 |
陝革外發〔1975〕109號、津革外涉〔1975〕116號函悉。
關於歸僑、僑眷和有外籍親屬的中國公民職工請假去外地會見從國外來的親屬,其假期和費用如何處理問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凡按規定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歸僑、僑眷職工,可按探親假待遇處理。
二、凡按規定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歸僑、僑眷職工,本人居住在不開放地區,或雖屬於開放地區但有特殊原因必須到外地會親者,可按事假處理。其交通、住宿費用,原則上自理;如經濟確有困難的,可由其所在單位酌情補助。
三、凡未經有關部門和本單位批准擅自離職到外地會親的歸僑、僑眷職工,應按曠工處理。
四、歸僑、僑眷職工如系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費接待重點人物的在華親屬,經批准作為陪同人員參加接待,而且外出陪同的交通、住宿費用也由接待單位負責者,其離職期間的工資由其所在單位照發。
五、有外籍親屬的中國公民職工,請假去外地會見從國外來的親屬,也按上述規定處理。
六、以上規定自文到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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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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