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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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000年10月25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文化部令第3號公布 2003年11月2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5年8月2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資金、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我國電影業的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電影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合營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中方)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新建、改造電影院,從事電影放映業務。

第三條 外商不得設立獨資電影院,不得組建電影院線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文化設施的布局與規劃;

(二)有固定的營業(放映)場所;

(三)中外合資電影院,合營中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1%;對全國試點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南京市中外合資電影院,合營外方在註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5%;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30年;

(五)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合營中方若以國有資產(現金投資除外)參與投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電影院依下列程序報批:

(一)合營中方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外商投資電影院項目申請書;

2.合營中方的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材料;

3.合營外方的資格證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電影院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5.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6.法律、法規和審批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行政部門在徵得省級電影行政部門同意後,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報商務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備案。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電影院,應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到省級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四)外商投資電影院完成建設、改造任務後,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向省級電影行政部門申領《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電影放映業務。

第七條 已設立的外商投資電影院變更股權及投資額時,應按本規定第六條的程序辦理。

第八條 外商投資電影院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電影管理條例》從事經營活動,接受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須持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不准放映走私、盜版電影,不得從事營業性的錄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條 外商投資電影院附屬從事其它娛樂服務業務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從事電影放映業務的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及附件施行之日,2000年10月2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文化部發布的《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電影放映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現對《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中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電影院問題作出如下特別規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的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但不得超過75%。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電影院的其它規定,仍按《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電影放映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現就《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及附件中的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電影院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電影院的其他規定,仍按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現對《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電影院的其他規定,仍按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及《〈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49號)執行。

四、本補充規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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